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 发表时间:2024-11-11
- 来源:本站
- 编辑:中外服人力
- 浏览:82次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的当下,双方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发生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与经济补偿的性质相悖。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 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中外服人力主营业务: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招聘外包、灵活用工等服务,公司官网:www.029hrc.com
上一篇:想跟领导提加薪,怎么开口更有效?
下一篇:吸引顶尖人才的15种招聘策略
- 2025-07-18好分期(西安职场)招聘M1催收及电话客服
- 2025-07-17西安交通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管理辅助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 2025-07-17西安科技大学开展暑期走访慰问困境学生 深化家校协同育人实效
- 2025-07-17西安培华学院社会实践基地落地横山
- 2025-06-27中外服教你识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与联系
- 2025-06-27西京学院产教融合创新中心揭牌成立
- 2025-06-27西安翻译学院与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2025-06-26陕西中外服人力资源集团:劳务外包业务合作中社保问题规避策略
- 2025-06-26【刘伶谈薪论效】 :落地能力,才是真本事!
- 2025-06-26带团队其实就管好这 4 种人,效率轻松翻倍
- 2025-06-26热烈祝贺西安食神电器科技与我司建立人力资源合作
- 2025-06-26企业管理:优质的井水就应该有流动水源
- 2025-06-26日本医诚会医疗集团一行来西安培华学院交流访问
- 2025-06-26大学生到铜川市王益区政府机关见习通知
- 2025-06-2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025年社会招聘公告
- 2025-06-26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党政办干事招聘公告